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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恢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甲、高某乙与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申请执行人高某乙,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恢复执行高某甲,高某乙申请执行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93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某某赔偿高某甲、高某乙人民币50000元,该款已全部支付申请人高某甲、高某乙,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城固县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014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丁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