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莫长宝与溧阳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长宝,溧阳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492号原告莫长宝。委托代理人章继业,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镇天目湖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冯祥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富春、彭黎君,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长宝诉被告溧阳市华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长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未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