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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一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农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初字第174号原告农某,农民。委托代理黄光林,德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审判员黄素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黄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