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川与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川,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110号原告何川。。委托代理人谢晋宏,南充市顺庆区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川诉被告四川南充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川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64.50元,由原告何川负担。审判员 王立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晓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