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执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葛文涛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葛文涛,张卓,张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民执字第2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葛文涛,男,汉族,1973年2月14日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张卓,女,汉族,1977年6月21日生,住长春市泰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振华,男,汉族,1950年9月13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吉林森工金桥地板集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文涛、张卓、张振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480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107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3)吉长信维证字第480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1107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助理审判员 常 弘助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