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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4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俊辉与姚东林、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辉,姚东林,陈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54-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辉,男,汉族,1953年3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姚东林,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大荔县。被执行人陈柏林,男,汉族,1979年3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赵俊辉与姚东林、陈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姚东林、陈柏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赵俊辉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东林、陈柏林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4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2015)新执字第0045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柏林(XXXXXXXXXXXXXXXXXXX)拥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术开发区凤城二路XX号海荣.翡翠国际城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登记号:YXXX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XXXX。2015年4月22日,依据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1日出具的(2015)新民初字第01376号民事调解书的调解内容,经三方友好协商,就三方之间债权、债务的偿还达成如下协议:陈柏林自愿将其自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术开发区凤城二路XX号海荣.翡翠国际城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的住房以叁拾贰万元整的价格抵偿在赵���辉的借款;陈柏林自愿将其房屋过户至赵俊辉名下归其所有;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向银行偿还的贷款贰拾捌万元整由赵俊辉予以支付;姚东林除去本协议第一款约定的抵偿叁拾贰万元借款外,剩余的陆万元借款由姚东林不计利息予以偿还;偿还期限为十年,自协议生效日起起算;本协议签订后,陈柏林需无条件积极配合赵俊辉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其中办理的银行还款以及房地局过户等相关部门的费用由赵俊辉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柏林(XXXXXXXXXXXXXXXXXXX)拥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术开发区凤城二路XX号海荣.翡翠国际城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登记号:YXXX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XXXX的查封。将被执行人陈柏林(XXXXXXXXXXXXXXXXXXX)拥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术开发区凤城二路XX号海荣.翡翠国际城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商品房一套,合同登记号:YXXXXXXXXX,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XXXXXXXX的房屋交付(过户给)申请执行人赵俊辉抵偿欠款。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赵俊辉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赵俊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雷安坤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