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万×,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