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6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万×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6383号原告万×,女,1984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徐×,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万×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隗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