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增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884号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敏。委托代理人:郑薇薇。委托代理人:陈领。被告:金增尧。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增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金增尧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国良代理审判员 方 颖人民陪审员 王天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