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1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跃平与被告康廷孝、焦喜凤、刘丰梅、康亚丹、康珂、康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平,康廷孝,焦喜凤,刘丰梅,康亚丹,康珂,康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1112-1号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新权,巩义市紫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康廷孝,男,194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父。被告焦喜凤,女,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母。被告刘丰梅,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妻。被告康亚丹,女,199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女。被告康珂,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长子。被告康瑶,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康魁明之次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康廷孝、焦喜凤、刘丰梅、康亚丹、康珂、康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蔡金辉审判员 张金龙审判员 丁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