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与陶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陶林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096号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协东。委托代理人盛舟滨(受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被告陶林富。委托代理人韩星(受陶林富的一般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林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后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8415元(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一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益民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人民陪审员 承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