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五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家兴与李保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兴,李保贵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334号原告李家兴,男,193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俊忠,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贵,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梦吉,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肖敏,广饶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兴诉被告李保贵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成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