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潼执字第0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潼执字第0071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米某某,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米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米某某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询农业、工行、建行、邮政储蓄、信合等银行及工商局、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米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米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执字第007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审 判 员 贾 如代理审判员 韩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