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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原告田猛与被告康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猛,康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民初973号原告田猛,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兴开街瓜台子村四组。被告康宇峰,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建工小区3单元535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猛与被告康宇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猛撤回起诉。诉讼费1855元,减半收取9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野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