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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龙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永青与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青,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龙民初字第57号原告李永青,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胜利,职务:经理。原告李永青诉被告安阳市胜利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42元,由原告李永青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尚瑞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