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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苏金龙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金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441号罪犯苏金龙(自报),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东二法刑初字第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苏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终字第3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罪犯苏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3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金龙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0月11日至2015年1月30日共获得26次嘉奖,2013年5月、2014年1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2年12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苏金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苏金龙在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狱内月均消费约为468元,在东莞监狱个人经济账户余额约为1068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罪犯零花钱情况统计表、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金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在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狱内消费水平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鉴于其已积极履行部分罚金,本院对其予以减刑,但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把握。该犯系主犯,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1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赖美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