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石某甲,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乙,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