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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石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石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956号原告石某甲,男,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梁伟,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乙,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石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石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随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文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