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江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正强与被告陈付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强,陈付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江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周正强,男,1964年9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褚家华,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付来,男,1962年12月25日生,汉族。原告周正强诉被告陈付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正强及其委托代理人褚家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付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正强诉称,被告曾于2014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并出具借条,到期后未归还。现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50000元。被告陈付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5日,被告陈付来向原告周正强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周正强人民币50000元。嗣后,被告陈付来未能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付来向原告周正强借款5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现被告陈付来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陈付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付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正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陈付来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滕 清人民陪审员 黄玉荣人民陪审员 陈怀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傅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