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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王登明与程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登明,程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01号原告王登明,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程天军,男,汉族,现年50岁,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明诉被告程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登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王登明承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7.5元,再不退还。审判员  桑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