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陈庆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陈庆青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庆青。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庆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市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深圳市福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施工地位于惠南高新科技园金钟路18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当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旭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