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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湖畔尚城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金宇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