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与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782号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临海大道湖畔尚城综合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金宇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爱民,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某。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台州尚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