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元春诉赵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春,赵国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金民初字第903号原告王元春,男,194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仲英,女,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女儿。被告赵国增,男,成年人,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春与被告赵国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元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田光宇人民陪审员 王秀林人民陪审员 吕茂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