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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柴富权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富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4582号罪犯柴富权,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作出(2009)绍诸刑初字第50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柴富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富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监狱及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柴富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柴富权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富权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