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庄光明与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庄光明。被告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高兴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光明诉被告宜昌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庄光明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光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庄光明负担。审判员程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赵楠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