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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鲁迅美术学院与沈阳成亿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成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612号原告鲁迅美术学院。法定代表人韦尔申,系该学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秀文,系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成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心光,系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迅美术学院诉被告沈阳成亿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迅美术学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迅美术学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鲁迅美术学院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欣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