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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633号原告:丁某,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委托代理人:张燕军,安徽省利辛县望疃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丁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燕军和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秋季举行结婚仪式,后于2001年8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于2002年5月18日生育一子“孙某甲”。婚后,被告嫌原告是弱智,经常打骂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农历6月7日被告两次欧打原告,原告被其父亲丁在亲将其接回娘家并到中疃派出所报了案,公安干警见原告伤情后,开车带原告找被告而被告躲藏,现原告不堪被告辱骂欧打才到娘家居住。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至今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请求一、双方离婚;二、原、被告所生育一子“孙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原告丁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原告及其儿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适格和儿子的出生日期。证据二,原告妇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在诉讼期间未孕。证据三,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虽是弱智、但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也身患耳聋疾病,原告起诉离婚是一时之气。原、被告所生的儿子长期随原告生活,原告主张抚养儿子没有依据。原告陈述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并实行家庭暴力与事实不属,结婚时双方是经媒人介绍的,不存在哄骗。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孙某某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秋季举行结婚仪式,于2001年8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姻期间于2002年5月18日生育一子“孙某甲”,一直随被告孙某某一块生活。原告于2014年7月21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于2014年7月21日起诉与被告离婚,其离婚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双方至今仍不能和好,无法共同生活。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所生育的一子随被告一块生活,改变儿子的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以被告抚养为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本地农村人均纯收入9916元×抚养年限5年×20%=9916元。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自由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原、被所生育的一男孩“孙某甲”由被告孙某某抚养,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991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景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