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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效满与赵志华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效满,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425号申请执行人:陈效满,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赵志华,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志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6666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6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志华与蒋尚萍(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0805032X)系夫妻,赵志华欠陈效满的债务是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华或其妻子蒋尚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明灯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