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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琪与刘培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琪,徐琪骑的电动自行车被与被申请人刘培华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刮撞并碾轧,刘培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81号申请人徐琪,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秀芹,农民。被申请人刘培华,事故车辆驾驶人。申请人徐琪骑的电动自行车被与被申请人刘培华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刮撞并碾轧,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刘培华转移财产,申请人徐琪于2015年5月25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培华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徐琪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培华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H×××××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