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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遂岭与被告李强、李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遂岭,李强,李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288号原告张遂岭,男。被告李强,男。被告李艳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付春,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遂岭与被告李强、李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强下落不明,本院通知原告张遂岭在7日内向人民法院报报社交纳公告费,并将汇款凭证提交本院,原告张遂岭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公告费,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遂岭负担。审判员 陈 国 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锋(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