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红敏、卫娟、杨娟霞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红敏,卫娟,杨娟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永虹,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红敏,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银湖南路十二巷5号。被执行人卫娟,女,197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西门外南三巷76号。被执行人杨娟霞,女,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雷家坡村四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红敏、卫娟、杨娟霞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三被执行人已履行8.6万元,因三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不足,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53000元的债权未获实现。该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运城市河东公证处(2013)运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伟执行员 李永红执行员 李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雅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