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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周扣山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扣山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4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扣山,无业。2007年12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戒毒四个月;2010年4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2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08年1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5月19日释放。2014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传唤),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扣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周扣山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扣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扣山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扣山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扣山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姚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