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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执字第00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安徽宏达热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02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宏达热工电缆有限公司,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122-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宏达热工电缆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孙启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范军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宏达热工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明远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开始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管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为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策审 判 员  周俊生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