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傅松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松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傅松竹。申请被执行人:刘伟。申请被执行人:安徽中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仁和南路,组织机构代码55184784-3。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傅松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中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涉案的被执行人安徽中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仅供执行的财产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且为系列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理,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便于本案的顺利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由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