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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5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被告人宋某某,男,住本市长宁区。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双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夏至2014年12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在其位于本市长宁区长宁路某弄某号某室和该弄某号某室的住处开设以网络百家乐方式的赌场,期间多次将赌博网站帐号、密码提供给沈某、张某、王某钧、吴某平等人参赌,王某某和宋某某从其上家处获得回扣。2015年1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沈某、张某、王某钧、吴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刑事判决书,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宋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主犯;宋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作案工具电脑二台、笔记本三本予以没收。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宜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庄云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