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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韩丽萍,自贡市沿滩区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良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郑忠友、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经他人介绍恋爱,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5月份开始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2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情况基本属实,但夫妻感情较好。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能维持,不同意离婚。原告杨某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登记档案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对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无异议。被告李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杨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反映了案件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2012年8月经他人介绍恋爱,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期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有所淡漠。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婚后感情一般,近期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发生过纠纷,双方都有缺点和不足,只要双方改正缺点和不足,互敬互爱,夫妻关系尚能维系,且原告未提供证明其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原告杨某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