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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施金存诉白子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施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