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施金存诉白子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施某某,女,汉族。被告白某某,男,汉族。原告施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外出打工,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生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