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徐敏与徐敏、林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3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代表人:蔡宁。委托代理人:王坚。被告:徐敏。被告:林洁。被告:陈敏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徐敏、林洁、陈敏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依法减半收取27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