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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万广强与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广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240号申请执行人万广强,男,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中国第一冶金建设公司综合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称一冶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黄敬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万广强与被执行人一冶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冶建筑安装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一冶建筑安装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