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良勇、肖军等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良勇,肖军,武俊生,刘业伟,史纯敏,张祖元,许文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076号原告范良勇。原告肖军。原告武俊生。原告刘业伟。原告史纯敏。原告张祖元。原告许文庚。七原告诉讼代表人史纯敏、武俊生、许文庚、肖军。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前坤(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七原告委托代理人XX(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顾晓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茜(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兴业路*号。法定代表人荣先国,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炎(一般授权代理),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胡胜泉(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范良勇、肖军、武俊生、刘业伟、史纯敏、张祖元、许文庚诉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武汉市江岸区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因案件的审判须以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本院正在审理过程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杨 洁人民陪审员 何文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