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三合正天汽贸有限公司与楼庆锋、张玲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三合正天汽贸有限公司,楼庆锋,张玲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18号原告:东阳市三合正天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江泳。委托代理人:杜钦。被告:楼庆锋,农民。被告:张玲玲,农民。原告东阳市三合正天汽贸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楼庆锋、张玲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楼庆锋、张玲玲归还原告垫付款35045.19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依法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被告楼庆锋所有的浙G×××××小型轿车的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杜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庆锋、张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楼庆锋签订了《购车合同》,约定原告将起亚牌轿车一辆以165800元按揭销售给被告楼庆锋。2013年3月20日,被告楼庆锋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东阳支行)申请贷款113500元。被告楼庆锋与工行东阳支行签订了《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被告楼庆锋向工行东阳支行贷款113500元,分24期归还,被告自愿以购买的浙G×××××起亚牌小型轿车作抵押,并于2013年3月27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向工行东阳支行出具《担保承诺函》,同意为被告楼庆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原告与被告楼庆锋亦签订《反担保(信用卡)协议》,约定若原告代替被告楼庆锋还款的,被告楼庆锋同意原告作为第二抵押权人。同年3月21日,被告张玲玲向工行东阳支行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同意为被告楼庆锋购车所欠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因二被告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工行东阳支行按时归还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代二被告归还了银行借款共计35045.19元。2015年3月24日,原告根据《反担保(信用卡)协议》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向二被告催讨未果,诉来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判决如下:一、被告楼庆锋、张玲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东阳市三合正天汽贸有限公司代偿款35045.1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5年3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楼庆锋、张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