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郑国霞与于宝山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郑国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前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你申请执行与于宝山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东海于2015年1月4日将欠款本金6000元交付。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之执行员 :沈凤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法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