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晓锁与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729号申请执行人谢晓锁与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7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晓锁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54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1057元、执行费1325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