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牟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如久申请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养老保险金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470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如久,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牟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梁如久,男,汉族,1934年7月15日生。被执行人郑州市酿酒厂。法定代表人梁秀智,男,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郑州市收容教育所。法定代表人唐国禄,男,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梁如久申请郑州市酿酒厂、郑州市收容教育所养老保险金争议一案中,经清算,被执行人郑州市酿酒厂已经注销,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19191元及利息,实现债权额为19191元。申请执行人梁如久认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4)牟劳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冬勇执行员 刘炜光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