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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洪波与庞晓东健康权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张洪波,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庞晓东,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张洪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13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454.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洪波与被执行人庞晓东健康权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庞晓东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中华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