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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保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连新与丁桂合、吴爱华诉讼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连新,丁桂合,吴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保执字第130号原告杨连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丁桂合(又名丁贵合),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吴爱华,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中。原告杨连新与被告丁桂合、吴爱华诉讼保全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工资、银行存款4万元予以保全,原告已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告名下的工资、银行存款4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