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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张忠云与佛山市柯帝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光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云,佛山市柯帝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光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民一初字第198号原告:张忠云,男,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佛山市柯帝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光年。被告:王光年,男,系佛山市××××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云诉被告佛山市柯帝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签收了本院发出的于2015年5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的传票,开庭时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忠云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