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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王水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水财、叶玉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特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梁三群执 行 员 任 军执 行 员 毛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