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尚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林燕与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林燕。被执行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练塘大道41号3幢。法定代表人刘德坡。林燕与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尚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林燕加工费人民币92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4600元、于2015年1月15日前给付原告4600元。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9200元就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并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因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经向相关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经向常熟市房管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涉及工资争议,本院以(2014)熟尚执字第0193号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对被执行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所有设备进行了查封,另案申请执行人周如山以本院查封的设备中大部分属于其与被执行人以物抵债协议中列明的设备,应归其所有,其只是将设备租赁给被执行人常熟市鲨派服饰有限公司使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受理该异议,目前处于异议审查阶段,致涉争设备暂不方便执行。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4)熟尚执字第0093号工资争议纠纷卷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也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其设备已由本院另案查封,因另一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但异议尚处于审查阶段,导致该部分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未能执行到位,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尚商初字第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