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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商初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吴斌与郑吉平、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斌,郑吉平,陈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024-2号原告吴斌。被告郑吉平。被告陈冲。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斌诉被告郑吉平、陈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斌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吉平、陈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斌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郑吉平、陈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吴斌负担。审判员  胡晴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 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