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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139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古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姜威(WILLIAMBINGHAMJIHNSO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裕钧,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两路口138号。法定代表人高立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宏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小松于2015年5月25日以本案纠纷已化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代理审判员 彭 仁人民陪审员 范召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