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雷文陆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文陆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458号罪犯雷文陆,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怀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文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3日作出(2002)湘刑一复字第6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于2008年4月5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11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分别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7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9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25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文陆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20分。2012年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4年评为优秀生的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雷文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文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